保险条例简述

一、意外身故保障:

在实习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障:

在实习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卡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

在实习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指定医院(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且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进行赔付。100元及100元以下部分免于赔付。

四、交通意外伤害保障:

在实习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飞机、列车、轮船、营运汽车)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的。